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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防或高水護岸之堤後(不含河防 建造物及水防道路)河川區域 內,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至第 六款、有排水設施後之排水設施範圍內 (不含排水設施及水防道路),有 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 款、指預定堤防用地或已 建築堤防及其附屬建造物、水防 道路用地。 三、水防道路:指便利防汛、搶險運 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堤防 之一部分。 七、於堤後坡、水防道路、側溝、歲 修養護保留使用地或實施安全管 制之土地,設置簡易固定設施或 構造物。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指自堤外之堤址線起,包括堤基、堤內水防道路、歲修養護保留使用地及應實施安全管制地之境界線。指預定堤防用地或已建築堤防及其附屬建造物、水防道路用地。 三、水防道路:指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堤防之一部分。 七、於堤後坡、水防道路、側溝、歲修養護保留使用地或實施安全管制之土地,設置簡易固定設施或構造物。 八、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於水防道路,作為對外交通之使用行為。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指自堤外之堤址線起,包 括堤基、堤內水防道路、歲修養護保 留使用地及應實施安全管制地之境界指預定堤防用地或已 建築堤防及其附屬建造物、水防 道路用地。 三、水防道路:指便利防汛、搶險運 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堤防 之一部分。 五、運輸路線須使用既設越堤路或水 防道路者,需附維護保養計畫書 同時申請。指水道治理計畫之臨水 面堤肩線或計畫水面寬度範圍線;堤 防預定線,指自堤外之堤址線起,包 括堤基、堤內水防道路、歲修養護保 留使用地及應實施安全管制地之境界 線。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指預定堤防用地或已 建築堤防及其附屬建造物、水防 道路用地。 三、水防道路:指便利防汛、搶險運 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堤防 之一部分。 七、於堤後坡、水防道路、側溝、歲 修養護保留使用地或實施安全管 制之土地,設置簡易固定設施或 構造物。 八、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 機械於水防道路,作為對外交通 之使用行為。 五、運輸路線須使用既設越堤路或水 防道路者,需附維護保養計畫書 同時申請。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指預定堤防用地或已 建築堤防及其附屬建造物、水防 道路用地。 三、水防道路:指便利防汛、搶險運 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堤防 之一部分。 七、於堤後坡、水防道路、側溝、歲 修養護保留使用地或實施安全管 制之土地,設置簡易固定設施或 構造物。 八、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 機械於水防道路,作為對外交通 之使用行為。 五、運輸路線須使用既設越堤路或水 防道路者,需附維護保養計畫書 同時申請。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堤防或高水護岸之堤後(不含 河防建造物及水防道路)河川 區域內,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 款至第六款、既有排水設施後之排水設施範 圍內(不含排水設施及水防 道路),有違反第七十八條之 三第一項第四款、指預定堤防用地或 已建築堤防及其附屬建造物、 水防道路用地。 三、水防道路:指便利防汛、搶險 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 堤防之一部分。 七、於堤後坡、水防道路、側溝、 歲修養護保留使用地或實施安 全管制之土地,設置簡易固定 設施或構造物。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指自堤外之堤址線起,包 括堤基、堤內水防道路、歲修養護保 留使用地及應實施安全管制地之境界指預定堤防用地或已 建築堤防及其附屬建造物、水防 道路用地。 三、水防道路:指便利防汛、搶險運 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堤防 之一部分。 七、於堤後坡、水防道路、側溝、歲 修養護保留使用地或實施安全管 制之土地,設置簡易固定設施或 構造物。 八、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 機械於水防道路,作為對外交通 之使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