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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二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 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報請行政院核 定公告之。 第六條 水利區涉及二省(市)以上或 關係重大地方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 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 辦理之。 第七條 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 584 水利法 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 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 機關辦理之。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 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報請行政院核 定公告之。 第六條 水利區涉及二省(市)以上或 關係重大地方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 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 辦理之。 第七條 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 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 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 機關辦理之。 第二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第十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變更水道,指 對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線、堤防 預定線與排水設施範圍之變更及對水 道縱斷面或橫斷面為中央主管機關公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第六條 水利區涉及二省(市)以上或關係重大地方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第七條 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第二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第十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變更水道,指對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線、堤防預定線與排水設施範圍之變更及對水道縱斷面或橫斷面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上範圍之改變。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 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報請行政院核 定公告之。 第六條 水利區涉及二省(市)以上或 關係重大地方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 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 辦理之。 第七條 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 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 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 機關辦理之。 第二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第十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變更水道,指 對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線、堤防 預定線與排水設施範圍之變更及對水 道縱斷面或橫斷面為中央主管機關公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 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報請行政院核 定公告之。 第六條 水利區涉及二省(市)以上或 關係重大地方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 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 辦理之。 第七條 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 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 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 機關辦理之。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 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報請行政院核 定公告之。 第六條 水利區涉及二省(市)以上或 關係重大地方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 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 辦理之。 第七條 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 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 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 機關辦理之。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 天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報請行政 院核定公告之。 第六條 水利區涉及二省(市)以上 或關係重大地方難以興辦者,其水 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 利機關辦理之。 第七條 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 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 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 置水利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