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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校正原則 一般而言,雨量計以每三年至少送中央氣象局氣象儀器 檢校中心校驗一次為原則, 使用單位可依儀器使用環 境、 (二) 具備符合第七條所定申請站類之氣象儀器之證明。 (三) 具備前款裝置之氣象儀氣應經依本法第二十條實施校驗 合格觀測儀器之證明。 第七條 各專用觀測站應裝置之氣象儀器如下: (一) 天氣站:氣壓計或氣壓儀、乾溼球溫度計、最高溫度計、 第八條 專用觀測站依前條規定裝置之氣象儀器,屬於中央氣象局公告之 「專用觀測站應校驗儀器類別」者,應依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 法之規定校驗合格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