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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保存之建 築物,並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以 供保存、維護古物、古蹟、歷史建築、 民族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及自然文 化景觀之使用為限。 第二十六條 保存區為維護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保存之建築物,並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以供保存、維護古物、古蹟、歷史建築、民族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及自然文化景觀之使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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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六條 保存區為維護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保存之建築物,並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以供保存、維護古物、古蹟、歷史建築、民族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及自然文化景觀之使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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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以 供保存、維護古物、古蹟、歷史建築、 民族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及自然文 化景觀之使用為限。並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以 供保存、維護古物、古蹟、歷史建築、 民族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及自然文 化景觀之使用為限。並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以供保存、維護古物、古蹟、歷史建築、民族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及自然文化景觀之使用為限。並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以供保存、維護古物、古蹟、歷史建築、民族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及自然文化景觀之使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