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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孔徑、鉛絲直徑及條數,不足部時 依本補充規定第四點辦理。 其他項目 由抽驗人員指定 第十四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 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 同上級機關時, 第二十五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 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第十二條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 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 者,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 之。 第十八條 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時,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 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 或先後,
  • 2.
    題: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
    資料來源:
    施政計畫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本局召開辦理以降雨因子進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訂定與調整 ,完成159鄉鎮276警戒分區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檢討與更新,經檢討土 石流條數新增為1671條。
  • 3.
    題: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
    資料來源:
    施政計畫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本局召開辦理以降雨因子進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訂定 與調整,進行103年度常態性更新,完成160鄉鎮159警戒分區土石流警 戒基準值更新,經檢討土石流條數新增為1671條。
  • 4.
    題: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變更)
    資料來源:
    施政計畫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本局召開辦理以降雨因子進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訂定 與調整,進行104年度常態性更新,完成160鄉鎮159警戒分區土石流警 戒基準值更新,經檢討土石流條數新增為1,673條。
  • 5.
    題:
    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 定」第七點附件一、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如附件),並 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1-18
    容:
    孔徑、鉛絲直徑及條數,不足部時依本補充規定第四點辦理。 其他項目 由抽驗人員 指定 須符合契約或圖說規定。孔徑、鉛絲直徑及條數,不足部時依本補充規定第四點辦理。 其他項目 由抽驗人員指定 須符合契約或圖說規定。孔徑、鉛絲直徑及條數,不足部時依本補充規定第四點辦理。 蛇籠、網籠工程完成面 全部完成面 1.孔徑、鉛絲直徑及條數,不足部時依本補充規定第四點辦理。 其他項目 由抽驗人員 指定 須符合契約或圖說規定。
  • 6.
    題: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第3條 數人共同檢舉同一違規使用農業用地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先後檢舉同一違規使用農業用地者,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四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 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 同上級機關時, 第二十五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 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第十二條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 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 者,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第十八條 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時,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 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或 先後, 第十四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四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第二十五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第十二條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者,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第十八條 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四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 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 同上級機關時, 第二十五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 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第十二條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 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 者,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第十八條 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時,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 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或 先後, 第十四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 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 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定之。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四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 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 同上級機關時, 第二十五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 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第十二條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 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 者,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第十八條 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時,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 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 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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