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4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96秒
-
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孔徑、鉛絲直徑及條數,不足部時 依本補充規定第四點辦理。 其他項目 由抽驗人員指定 第十四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 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 同上級機關時, 第二十五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 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第十二條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 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 者,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 之。 第十八條 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時,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 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 或先後,
-
2.
- 標題:
-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本局召開辦理以降雨因子進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訂定與調整 ,完成159鄉鎮276警戒分區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檢討與更新,經檢討土 石流條數新增為1671條。
-
3.
- 標題:
-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本局召開辦理以降雨因子進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訂定 與調整,進行103年度常態性更新,完成160鄉鎮159警戒分區土石流警 戒基準值更新,經檢討土石流條數新增為1671條。
-
4.
- 標題:
-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變更)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本局召開辦理以降雨因子進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訂定 與調整,進行104年度常態性更新,完成160鄉鎮159警戒分區土石流警 戒基準值更新,經檢討土石流條數新增為1,673條。
-
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1-18
- 內容:
- 孔徑、鉛絲直徑及條數,不足部時依本補充規定第四點辦理。 其他項目 由抽驗人員 指定 須符合契約或圖說規定。孔徑、鉛絲直徑及條數,不足部時依本補充規定第四點辦理。 其他項目 由抽驗人員指定 須符合契約或圖說規定。孔徑、鉛絲直徑及條數,不足部時依本補充規定第四點辦理。 蛇籠、網籠工程完成面 全部完成面 1.孔徑、鉛絲直徑及條數,不足部時依本補充規定第四點辦理。 其他項目 由抽驗人員 指定 須符合契約或圖說規定。
-
6.
- 標題:
-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3條 數人共同檢舉同一違規使用農業用地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先後檢舉同一違規使用農業用地者,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
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四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 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 同上級機關時, 第二十五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 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第十二條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 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 者,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第十八條 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時,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 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或 先後, 第十四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
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四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第二十五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第十二條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者,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第十八條 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四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 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 同上級機關時, 第二十五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 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第十二條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 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 者,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第十八條 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時,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 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或 先後, 第十四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 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 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定之。
-
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四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 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 同上級機關時, 第二十五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 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第十二條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 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 者,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第十八條 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時,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 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 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