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網站檢索

查詢單元:
選擇查詢的單元主題
查詢模式:
查詢模式
時間查詢:
~
每筆頁數:
:::
共有9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33
依照
排序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六、其他有關農村歷史記憶、文化藝 術資源、自然地景及增進地方認 同之事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 項規定調查後,對具有保存價值者, 其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其他有關農村歷史記憶、文化藝 術資源、自然地景及增進地方認 同之事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 項規定調查後,對具有保存價值者, 其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 六、其他有關農村歷史記憶、文化藝術資源、自然地景及增進地方認同之事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具有保存價值者,其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其他有關農村歷史記憶、文化藝 術資源、自然地景及增進地方認 同之事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 項規定調查後,對具有保存價值者, 其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 六、其他有關農村歷史記憶、文化藝術資源、自然地景及增進地方認同之事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具有保存價值者,其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其他有關農村歷史記憶、文化藝 術資源、自然地景及增進地方認 同之事項。 直轄市或縣(市) 六、其他有關農村歷史記憶、文化藝 術資源、自然地景及增進地方認 同之事項。 六、其他有關農村歷史記憶、文化藝術資源、自然地景及增進地方認同之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 項規定調查後,對具有保存價值者,其保存、推廣、 六、其他有關農村歷史記憶、文化藝術資源、自然地景及增進地方認同之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 項規定調查後,對具有保存價值者,
  • 5.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其他有關農村歷史記憶、文化藝術資源、自然地 景及增進地方認同之事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具 有保存價值者,其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 六、其他有關農村歷史記憶、文化藝術資源、自然地景及增進地方認同之事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具有保存價值者,其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其他有關農村歷史記憶、文化藝 術資源、自然地景及增進地方認 同之事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 項規定調查後,對具有保存價值者, 其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其他有關農村歷史記憶、文化藝 術資源、自然地景及增進地方認 同之事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 項規定調查後,對具有保存價值者, 其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其他有關農村歷史記憶、文化 藝術資源、自然地景及增進地 方認同之事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 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具有保存價值 者,其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
  • 9.
    題: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7-20
    容:
    六、其他有關農村歷史記憶、文化藝術資源、自然地景及增進地方認同之事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具有保存價值者,其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得依下列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