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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規定核定之文件、第九條第二項 第五款放流水相關同意文件及第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53 五、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並排入排水溝渠。放流水流經屬 灌排系統或私有水體者,並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 排入灌排系統者,應經該管 理機關(構)同意及水利主 管機關核准。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 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 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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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關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與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第九條第二項第五款放流水相關同意文件及第六款興建小面積農舍同意文件。五、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放流水流經屬灌排系統或私有水體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排入灌排系統者,應經該管理機關(構)同意及水利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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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利法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 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條之一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排放不符水污染防治主 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者。 第四十七條 申請排放廢污水使用者,其 廢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附水污染 防治機關之同意排放證明文件。相關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與第三條 規定核定之文件、第九條第二項 第五款放流水相關同意文件及第 六款興建小面積農舍同意文件。 五、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 準,並排入排水溝渠。放流水流 經屬灌排系統或私有水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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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規定核定之文件、第九條第二項 第五款放流水相關同意文件及第 六款興建小面積農舍同意文件。 五、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 準,並排入排水溝渠。放流水流 經屬灌排系統或私有水體者,並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排入灌排系統者,應經該管 理機關(構)同意及水利主 管機關核准。 二、相關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與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第九條第二項第五款放流水相關同意文件及第六款興建小面積農舍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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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規定核定之文件、第九條第二項 第五款放流水相關同意文件及 第六款興建小面積農舍同意文 件。 五、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 準,並排入排水溝渠。放流水流 經屬灌排系統或私有水體者,並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排入灌排系統者,應經該管 理機關(構)同意及水利主 管機關核准。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 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 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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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條與第三條規定核定之 文件、第九條第二項第五款放流水相關同意 文件及第六款興建小面積農舍同意文區)或毗鄰之鄉(鎮、 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 水溝渠。放流水流經屬灌排系統或私有水體 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排入灌排系統者,應經該管理機關 (構)同意及水利主管機關核准。 二、相關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與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第九條第二項第五款放流水相關同意文件及第六款興建小面積農舍同意文 三、地籍圖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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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排放不符水污染防治主 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者。 第四十七條 申請排放廢污水使用者,其 廢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附水污染 防治機關之同意排放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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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因地制宜加以調 整,只是如設定放流時間太短,表徵控制放流水位太小,對滯洪容積 之貢獻就變得相當有限了。 聯外排水(水土保持技術規範156條、157條) : 為銜接滯洪沉砂設施之放流水至區外排水系統,排水溝渠斷面應足敷排洪 需要,並應針對區外排水系統之承受能力及安全條件審慎評估,且其排放流量 不得大於開發前之逕流量。為能符合目前現行環 保署法規及維護整體環境品質,增建一座現代化之污水處理場,使處理後的放流 水,可以符合現行法規之要求外,並回收利用部分回收水作為澆灌及清洗用水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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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排放不符水污染防治主 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者。 第四十七條 申請排放廢污水使用者,其 廢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附水污染 防治機關之同意排放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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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 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 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 行為。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排放不符水污染防治主 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第四十七條 申請排放廢污水使用者, 其廢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附水 污染防治機關之同意排放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