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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四十九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 當日之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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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以掛號郵寄方式 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接受登記申請, 第四十九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 行政程序法 261 當日之郵戳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接受登記申請,應依申請先後為處理之順序。 第四十九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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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九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接受登記申請,應依申請先後為處理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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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九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 當日之郵戳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 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接受登記申請, 第四十九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 當日之郵戳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 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接受登記申請, 應依申請先後為處理之順序。 第四十九條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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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九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 當日之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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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九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 當日之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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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九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 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 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