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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 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 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 為或不作為之行為。遇有抗拒保 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 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 第三十七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 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 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 2.
    題:
    102年度「農村再生政策發展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然後它沒有領政府的錢的補助,直接 做,它不是政府直屬的機關,也沒有領到政府的,比方說業務費行 政費的補助,所以你要有一些強制力是很難的。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 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 為或不作為之行為。遇有抗拒保 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 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 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第三十八條 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 實施之時間、處所、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 第三十七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 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 為或不作為之行為。遇有抗拒保 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 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 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第三十八條 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 實施之時間、處所、以輔導、 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 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 為或不作為之行為。遇有抗拒保 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 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 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 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 為或不作為之行為。遇有抗拒保 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 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 第三十七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 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 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 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 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 為或不作為之行為。遇有抗拒保 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 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 第三十七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 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 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 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 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 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遇有抗拒 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 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 第三十七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 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 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 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