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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14日農輔字第1040022324號函辦理, 涉及建築行為且依法應申請建築執照者,建蔽率應依都市計畫法14日農輔字第1040022324號函辦理, 涉及建築行為且依法應申請建築執照者,建蔽率應依都市計畫法臺設置休閒農業設施涉及建築行為者,已依建築法及 其相關法規規定申請取得使用執照並申請用途已符場內設施涉及建築行為者,聯絡道路寬度符合建築法及 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無涉 □符合 □不符合,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 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 始得給予建築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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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五) 多加宣傳現今「純建築行為」,也必須提水土保持計畫。學者表示,過去適用, 即可進行施工,然而是否屬於純建築行為之認定權責屬地 方主管機關,判定標準恐因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專業能力不同而有落差。有鑑 於「純建築行為」、「點狀或線狀公用事務設施」及「平坦地」免擬具水土保 持計畫之解釋,執行迄今已衍生諸多問題及弊端,行政院農委會已於103年7 月4日發函,如果像說有的地質像我們講坡地 的話,他們最近有修一個叫作純建築行為,又不需要做水土保持計畫,這個地 方中央就管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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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茲說明如下: (一)門票收費設施及警衛設施之設 置涉及建築行為,爰修正其面 積限制基準為「樓地板最大興 建面積」。茲 說明如下: (一)門票收費設施及警衛設施之設置涉及建築行為,爰修正其面積限 制基準為「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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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06
- 內容:
- (四) 設施興建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並依其 使用執照面積於計畫補助額度內, 涉及建築行為、土地使用、土地接管與撥用、位於非都市土 地及都市計畫區、國家公園及國有土地、 (四)設施興建涉及建築 行為者,應依建築 相關法規辦理,並 依其使用執照面積 於計畫補助額度 內, (四)設施興建涉及建築 行為者,應依建築 相關法規辦理,並 依其使用執照面積 於計畫補助額度 內, 涉及建築行為、土 地使用、土地接管 與撥用、位於非都 市土地及都市計畫 區、國家公園及國 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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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茲說明如下: (一)門票收費設施及警衛設施之設 置涉及建築行為,爰修正其面 積限制基準為「樓地板最大興 建面積」。茲 說明如下: (一)門票收費設施及警衛設施之設置涉及建築行為,爰修正其面積限 制基準為「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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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由工務單位協助審查申請農業設施坐落之農業用地,有無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作為建築使用之情形;倘申請之休閒農業設施未涉及建築行為者(例如:申請平面停車場、農路等),免予會審。由工務單位協助審查申請農業設施坐落之農業用地,有無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作為建築使用之情形;倘申請之休閒農業設施未涉及建築行為者(例如:申請農路、平面停車場等),免予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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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 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 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 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 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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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 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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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 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 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 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 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 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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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 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 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104年4月14日農輔字第1040022324 號函辦理,涉及建築行為且依法應申請建築執照者,應依都市 計畫法臺灣省施14日農輔字第1040022324號函辦 理,涉及建築行為且依法應申請建築執照者,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設置設施涉及建築行為者,聯絡道路寬度應符合建 築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未涉及建築行為者免 填) 建設(工 務)單位 3.是否符合其他建設(工務)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