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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方檢視契約第8條第17款第4目後勾選,如有要求高於合格級之綠建築者,請另於契約載明) □7.如由施工廠商負責取得者,請勿勾選;如有要求高於合格級之綠建築者,請另於契約載明) □8.請甲方檢視契約第8條第17款第5目後勾選,如有要求高於合格級之智慧建築者,請另於契約載明) □9.請甲方檢視契約第8條第17款第5目後勾選,如由施工廠商負責取得者,請勿勾選;如有要求高於合格級之智慧建築者,請另於契約載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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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 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二、 舍為 建築者,前 所定最 興建面積,得 百分之二十;為水 建築 者,得 百分之四十。 二、放 、 、 、 及 之 舍為 建築者, 前 所定最 興建面積,得 百分之二十;為水 建築者,得 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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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二、畜舍為密閉式建築者,前點 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減少 百分之二十;為水簾式建築 者,得減少百分之四十。 二、放山雞、鴨、鵝、火雞及鴕 鳥之禽舍為密閉式建築者, 前點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 減少百分之二十;為水簾式 建築者,得減少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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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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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 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 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 地)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 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 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 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 地)但農業設 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 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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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 建築者,免申請 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 之農業設施,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 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 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建築者,免申請 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之農業設施,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 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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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 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 二、畜舍為密閉式建築者,前點所定最小興建 面積,得減少百分之二十;為水簾式建築 者,得減少百分之四十。 二、放山雞、鴨、鵝、火雞及鴕鳥之禽舍為密 閉式建築者,前點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 減少百分之二十;為水簾式建築者,得減 少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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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畜舍為密閉式建築者,前點所定最小興建 面積,得減少百分之二十;為水簾式建築 者,得減少百分之四十。 二、放山雞、鴨、鵝、火雞及鴕鳥之禽舍為密 閉式建築者,前點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 減少百分之二十;為水簾式建築者,得減 少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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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畜舍為密閉式建築者,前點所定最小興建 面積,得減少百分之二十;為水簾式建築 者,得減少百分之四十。 二、放山雞、鴨、鵝、火雞及鴕鳥之禽舍為密閉 式建築者,前點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減少 百分之二十;為水簾式建築者,得減少百分 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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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 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 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 地),但農業設 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 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