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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位置及是否使用具有農業灌溉 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 用。 (四) 變更後土地使用之興建設施配 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 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 上、下游農業灌排水系統輸水 能力之虞。水 利 是否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 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下游農業灌排 水系統輸水能力之虞 場內交通動線及安全維護計畫、引用水之來源 及廢污水之處理計畫、農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廢污水排放已規劃排入公共下水道或天然坑溝,或取得 同意許可或搭排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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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又清境地區4公里範圍內,各式歐式民宿林立,遊客多污水也多,政府卻放任未 施作合格污水處理系統的民宿對外營業,任令其將大量民生廢污水直接排放進濁水溪, 不僅影響下游民生用水問題,且造成清境地區環境與土壤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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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排水系統與農業設施位置及是否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二) 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下游農業灌排水系統輸水能力之虞。合理 性及無可替代性,提出評估意見或具 體表示支持與否 水 利 是否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 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下游農業 灌排水系統輸水能力之虞 地 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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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排水系統與農業設施位置及是否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 附圖一:申請變更範圍鄰近灌排水系統位置示意圖(含廢污水配置及排放配置圖) ( 三 ) 應 辦理土地變更之休閒農業設施 配置計畫 1.應敘明分期辦理之面積〉 附 圖 附圖一 申請變更範圍鄰近灌排水系統位置示意圖 ( 含廢污水配置及排放配置圖 )( 在不小於比例尺一千二百分之一之地籍圖或地形圖上 縮圖繪製 ) 附圖二 應 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或核准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 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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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於 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 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二、排注廢污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排水設施範圍 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未經許可施 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者。 第九十二條之四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 項規定,不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者,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 定,未經核准排注廢污水或引取 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 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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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二、排注廢污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者。 第九十二條之四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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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於 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 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二、排注廢污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排水設施範圍 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未經許可施 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者。 第九十二條之四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 項規定,不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者,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 定,未經核准排注廢污水或引取 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 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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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金屬礦場所排出之廢污水常含有重 金屬;洗煤場之廢污水則含有大量煤屑,且礦物中之硫磺易氧化成為硫 酸,造成所謂惡性酸性水。 (2)於排出廢污水時,應充分考量所排入渠道河川、溪流之涵容能力。 (3)嚴格執行有關水污染防治規定,隨時檢驗水質污染程度。洗選廢污水放流管制 2.沉砂設備配置 3.排水系統配置 4.污染存放設施配置 道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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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於埤 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 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二、排注廢污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排水設施範圍 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未經許可施 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者。 第九十二條之四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 項規定,不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者,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未經核准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 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 界限內施設建造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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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設計理念 本計畫屬汙水處理廠新建工程使用案例,原有的污水處理設施老舊,考量原 有的污水廠處理量已無法滿足現行法規及處理人數,且廢污水未全部納管處理及 雨污水未分流,影響周遭環境,因此興建新的汙水處理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