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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森林火災、毒性及關 注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 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 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 粒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 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 線路災害:經濟部。
  • 2.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01
    容:
    因災受損 致須拆除重建之程 序,俾利迅速恢復交 通運行,爰參考「工業 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簡化行政程序辦 法」第五條規定,得優先納入河 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 專案申購辦理,爰參 考「工業管線災害受 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 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 程序辦法」第六條規 定,予以新增。為利執行交通搶通或 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 用之動力機械,快速 進入災區執行任務, 爰參考「工業管線災 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 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 行政程序辦法」第七 條規定,予以新增。
  • 3.
    題:
    預告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12
    容:
    因災受損致須拆 除重建之程序,俾利迅速 恢復交通運行,爰參考 「工業管線災害災區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 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五 條規定,得 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 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爰參考「工業管線災害災 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 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六條規定,予以新增。為利執行交通搶通或公 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 動力機械,快速進入災區 執行任務,爰參考「工業 管線災害災區交通搶通 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 政程序辦法」第七條規 定,予以新增。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陸上交通 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 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 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 業管線災害等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等災害。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陸上交通事 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 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 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 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 害等災害。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 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 線路災害:經濟部。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陸上交通 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 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 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 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 災害等災害。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 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 線路災害:經濟部。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陸 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 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 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 害。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 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 8.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9-09
    容:
    因災受損 致須拆除重建之程 序,俾利迅速恢復交 通運行,爰參考「工業 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簡化行政程序辦 法」第五條規定,得優先納入河 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 專案申購辦理,爰參 考「工業管線災害受 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 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 程序辦法」第六條規 定,予以新增。為利執行交通搶通或 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 用之動力機械,快速 進入災區執行任務, 爰參考「工業管線災 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 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 行政程序辦法」第七 條規定,予以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