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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五)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十六) 宗教設施:其建築物總樓地 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 公尺。 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使用, 或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客貨運站、 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與儲配運輸 物流業及其附屬設施等之使用。 (十五)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十六) 宗教設施: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使用,或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客貨運站、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與儲配運輸物流業及其附屬設施等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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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五)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十六) 宗教設施: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其他經縣 (市) 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使用,或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客貨運站、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與儲配運輸物流業及其附屬設施等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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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五)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十六) 宗教設施:其建築物總樓 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使用, 或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客貨運站、 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與儲配運輸 物流業及其附屬 (十五)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十六) 宗教設施:其建築物總樓 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使用, 或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客貨運站、 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與儲配運輸 物流業及其附屬 (十五)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十六)宗教設施:其建築物總樓 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