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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廢污水排放已規劃排入公共下水道或天然坑溝,或取得 同意許可或搭排許可。 第一百五十六條 (聯外排水之規劃) 基地開發應儘量利用天然坑溝作 為排洪之用,並不得妨礙上、下游地區 原有水路之集、排水功能。道路設施、建築物、公共設 施等有效配合,並儘量配合利用天然坑 溝。 第一百七十條 (開發建築用地之開挖 整地) 開發建築用地之開挖整地,之排水規劃設計原則如下: 一、地表排水系統應視實際需要,優 先利用天然坑溝,並與開挖整地、 道路設施、建築物、公共設施等 有效配合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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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聯外排水之規劃) 基地開發應儘量利用天然坑溝作 為排洪之用,並不得妨礙上、下游地 區原有水路之集、公 共設施等有效配合,並儘量配合利用 天然坑溝。 第一百七十條 (開發建築用地之開挖 整地)地表排水系統應視實際需要,優 先利用天然坑溝,並與開挖整 地、道路設施、建築物、公共設 施等有效配合規劃設計。聯外排水之規劃) 基地開發應儘量利用天然坑溝作為排洪之用,並不得妨礙上、下游地區原有水路之集、公共設施等有效配合,並儘量配合利用天然坑溝。 第一百七十條 (開發建築用地之開挖整地) 開發建築用地之開挖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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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聯外排水之規劃) 基地開發應儘量利用天然坑溝作 為排洪之用,並不得妨礙上、下游地 區原有水路之集、公 共設施等有效配合,並儘量配合利用 天然坑溝。 第一百七十條 (開發建築用地之開挖 整地)地表排水系統應視實際需要,優 先利用天然坑溝,並與開挖整 地、道路設施、建築物、公共設 施等有效配合規劃設計。聯外排水之規劃) 基地開發應儘量利用天然坑溝作 為排洪之用,並不得妨礙上、下游地 區原有水路之集、公 共設施等有效配合,並儘量配合利用 天然坑溝。 第一百七十條 (開發建築用地之開挖 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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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截集之逕流應直接引導至安定之 天然坑溝或以人工溝渠安全排除。 分段截流之採用,主要在坡面上分段以接近平行方式,開鑿山邊溝或截水 (截洩溝),以小幅度降坡排除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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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一百五十六條 (聯外排水之規劃) 基地開發應儘量利用天然坑溝作 為排洪之用,並不得妨礙上、下游地 區原有水路之集、排水功能。應 與開挖整地、道路設施、建築物、公 共設施等有效配合,並儘量配合利用 天然坑溝。 堆積土石前之現況調查及堆積後 之排水規劃設計原則如下: 一、地表排水系統應視實際需要,優 先利用天然坑溝,並與開挖整 地、道路設施、建築物、公共設 施等有效配合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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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一百五十六條 (聯外排水之規劃) 基地開發應儘量利用天然坑溝作 為排洪之用,並不得妨礙上、下游地 區原有水路之集、排水功能。應 與開挖整地、道路設施、建築物、公 共設施等有效配合,並儘量配合利用 天然坑溝。 堆積土石前之現況調查及堆積後 之排水規劃設計原則如下: 一、地表排水系統應視實際需要,優 先利用天然坑溝,並與開挖整 地、道路設施、建築物、公共設 施等有效配合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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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一百五十六條 (聯外排水之規劃) 基地開發應儘量利用天然坑溝 作為排洪之用,並不得妨礙上、下 游地區原有水路之集、排水功能。 應與開挖整地、道路設施、建築物、 公共設施等有效配合,並儘量配合 利用天然坑溝。 堆積土石前之現況調查及堆積 後之排水規劃設計原則如下: 一、地表排水系統應視實際需要, 優先利用天然坑溝,並與開挖 整地、道路設施、建築物、公 共設施等有效配合規劃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