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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興修農路如何申請補助辦理?
- 資料來源:
- 水土保持工程類
- 發布日期:
- 2024-10-25
- 內容:
- 二、 農路改善及維護為維持農村運輸交通之主要工作,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地方制度法,農路改善與維護屬地方政府辦理事項,自90年度起為配合中央補助制度之改進,由行政院以ㄧ般性補助款統籌分配縣市政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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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 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地方制度 法第十八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十九 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二十條第七款 第一目、第八十三條之三第七款第一 目及本法規定, 自治區之自治權限及財政,除本法 及自治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 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 關縣 (市)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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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4-09-09
- 內容:
- 對此行政院表示,涉及中央 部分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至於地方政府人事費 用,依據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地方政府人事費用為地方自治事項,應先以自有 財源優先支應,惟為平衡全國經濟發展,中央政 府已將地方政府之正式人員人事費用納入一般 性補助款基本財政支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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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3-09-05
- 內容:
- (一)依地方制度法,農路之改善與維護屬地方 政府辦理事項,考量縣市政府財政困難, 爰由本會水土保持局針對偏遠弱勢地 區、地方政府維管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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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二十條第七款第一目及本法規定,分別辦理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災害防救自治事項。 自治區之自治權限及財政,除本法及自治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縣 (市)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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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政府及鄉(鎮、 市)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 十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 二目、除本 法及自治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 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 法律有關縣 (市)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 限制,亦不受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 代行處理程序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 制。縣(市)政府及鄉(鎮、 市)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 十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 二目、除本 法及自治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 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 法律有關縣 (市)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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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 市)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 十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二 目、第二十條第七款第一目及本法規 定, 自治區之自治權限及財政,除本法 及自治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 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 關縣 (市) 之規定。區域 排水治理須辦理之橋樑改建工程,由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本計畫編列預 算並執行,不受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代行程序及經 費負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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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 市)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 十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二 目、第二十條第七款第一目及本法規 定,分別辦理直轄市、縣(市)及鄉 (鎮、 自治區之自治權限及財政,除本法 及自治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 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 關縣 (市)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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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 市)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 第十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 款第二目、第二十條第七款第一目 及本法規定,分別辦理直轄市、縣 (市)及鄉(鎮、 自治區之自治權限及財政,除 本法及自治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 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 及其他法律有關縣 (市)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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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縣(市)政府及鄉(鎮、 市)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 十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 二目、自治區之自治權限及財政,除本 法及自治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 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 法律有關縣 (市) 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二十條第七款第一目及本法規定,自治區之自治權限及財政,除本法及自治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縣 (市)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