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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第二十七條 保安林之編定或解除具有利害關係之地方公共團體首長,以及與編定或解除 有直接利害關係人,得依據農林水產省令所規定之手續,編定或解除之申請) 第二十七條 保安林之編定或解除具有利害關係之地方公共團體首長,以及與編定或解除 有直接利害關係人,得依據農林水產省令所規定之手續,向農林水產大臣或都 道府首長提出將森林編定為保安林之理由或 第二十七條 保安林之 編 定或解除具有利害關係之地方公共團體首長,以及與 編 定或解除 有直接利害關係 人 ,得依據農林水產省令所規定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