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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 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 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 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 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 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 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 井出水量,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 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 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 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 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 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 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 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 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 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 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 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 記,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 以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 水水權登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 水文資料及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 井距公告之。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 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 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 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 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