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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森林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指採掘土石或樹根、開墾以及其他變更土地形態性質之行為,權衡森林土地之自然條件及其他行為行態等,木之採伐、土石或樹根之採取、開墾以及土地形、質之變更行為。 (意見書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挖掘土石或樹根、開墾、以及其他變更土地形質之行為。但符合下列各款者,不在此限。該土地之使用超過三年以上時,或因為該使用權之行使導致土地形、質受到變更時,土地所有者得以向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者,或是採掘土石、樹根,開墾,或其他變更土地形、質者。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