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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性別平等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0
- 內容:
- (3)第3組:農業部、環境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 洋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 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本院主計總處、本院人事行 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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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1110182320號公告第9-1條第 5項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9條第5 項第1款、第9-1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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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4-09-09
- 內容:
- 社會及家庭署、環境部、氣 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 境管理署、國家環境研究院、數位產業署、僑 務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 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 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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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112年度單位決算(審定版)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4-02-21
- 內容:
-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境檢驗所、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 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爰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數位發展部、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3個月 內,就相關平台蒐集之爭議事項及民眾反應意見, 並由數位發展部針對媒體議價法機制及產業發展 本項主辦單位為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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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3
- 內容:
- 原住民族委員會、環境 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 政府、內政部、 原住民族委員會、環境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必要時得 通知相關單位會同辦理。 (二)工業區災情勘查: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 (三)水、電、油氣災情勘查:經濟部。經濟部 交通部 內政部 衛生福 利部 環境部 原住民 族委員 會 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 員會 直轄市、 縣(市) 政府 (一) 目錄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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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3
- 內容:
- 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 政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 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必要時得通知相關單位會同辦理。 (二)工業區災情勘查: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 (三)水、電、油氣災情勘查: 行政院 環保署 原住民 族委員 會 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 員會 直轄市、 縣(市) 政府 (原住 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衛生福利部、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必要時得通 知相關單位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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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2-12-09
- 內容:
- 傅桂霖分局長於12月9日至新北市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參與頒獎典禮並代表受獎,該獎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林敏聰政務副主任委員頒發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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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2-10-18
- 內容:
- 本局邀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等協辦機關,組成編撰工作小組及召開工作會議,研擬內容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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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臺規字第1030125872 號公告第22條所 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教育部與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之相 關研究,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5872 號公告第22條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教育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環境教育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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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5872 號公告第22條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環境教育,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教育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環境教育系統,並持續有效推展環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