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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 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 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 數未增加者,以行 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入界線為基準,劃入區內嗣 後若有分割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山坡地;分 割合併跨越劃入界線者,其界線現勘認定。土地分割合併更動頻繁,以行政院核定 之山坡地劃出界線為基準,劃出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 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平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出界線 者,其界線現勘認定。
  • 2.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4
    容:
    以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入界線為基準,劃入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山坡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入界線者,以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出界線為基準,劃出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平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出界線者,其界線現勘認定。以行政院核定 之山坡地劃入界線為基準,劃入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 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山坡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入界 線者,其界線現勘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 出界線為基準,劃出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 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平地;分割合併跨 越劃出界線者,其界線現勘認定。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 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 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辦理合併者,如合 併之各筆土地,其查定別均相同 者,以原查定別轉載。以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入界線為基準, 劃入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山坡地;分割合併 跨越劃入界線者,其界線現勘認定。以行政院核定 之山坡地劃出界線為基準,劃出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 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平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出界線 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辦理合併者,如合 併之各筆土地,其查定別均相同 者,以原查定別轉載。以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入界線為基準, 劃入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山坡地;分割合併 跨越劃入界線者,以行政院核定 之山坡地劃出界線為基準,劃出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 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平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出界線 者,辦理合併者,如合併之各筆土地,其查定別均相同者,以原查定別轉載。如有不同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入界線為基準,劃入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山坡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入界線者,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辦理合併者,如合 併之各筆土地,其查定別均相同 者,以原查定別轉載。以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入界線為基準, 劃入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山坡地;分割合併 跨越劃入界線者,以行政院核定 之山坡地劃出界線為基準,劃出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 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平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出界線 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 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 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 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 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
  • 6.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關機 興建及維護 第十六條 一者,不在此限: 、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 ,其依法變更 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以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入界線為基準,劃入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 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山坡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入界線者,其界線現勘認定。土地分割合併更動頻繁,以行政院核 定之山坡地劃出界線為基準,劃出區內嗣後若有分割 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平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出界 線者,其界線現勘認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 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 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 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土地分割合 併更動頻繁,以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入界線為基準,劃入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 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山坡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入界線者,其界線現勘認定。(註:土地分割合併更動頻繁,以行政院核 定之山坡地劃出界線為基準,劃出區內嗣後若有分割 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平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出界 線者,其界線現勘認定。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土地 分割合併更動頻繁,以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入界線為基準,劃入區內嗣 後若有分割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山坡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入界線者, 其界線現勘認定。(註:土地分割合併更動頻繁,以 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出界線為基準,劃出區內 嗣後若有分割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平地;分 割合併跨越劃出界線者,其界線現勘認定。
  • 10.
    題:
    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2-09
    容:
    以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入界線為基準,劃入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山坡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入界線者,以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入界線為基準,劃入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山坡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入界線者,其界線現勘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出界線為基準,劃出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平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出界線者,其界線現勘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出界線為基準,劃出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平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出界線者,其界線現勘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