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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停止領受退休 (職、伍)給與之權利,俟其 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 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 恢復。 第六條 前條停止領受月退 休(職)給與權利者,於其經 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 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後,檢具支(兼)領月退休 (職)金證書及恢復戶籍遷 入登記之戶籍謄本親自向 原退休(職)機關申請恢復 請領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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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1號公告(下 稱93年3月1日公告)臺灣地區人民不得擔任之大陸地區具政 治性機關(人擔任之系爭職務,屬於陸委會93年3月1日公告禁止臺灣地 區人民擔任之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案關裁罰依據事涉政府為維護臺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 而限制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 政治性機關(亦即限制臺灣地區人民赴陸擔任 「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暨陸委會93 年3月1日公告作為禁止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具政治 性機關(構)、團體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三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