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5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05秒
-
1.
-
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 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 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 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 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 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管理 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 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 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 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 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 受處罰者,
-
3.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3-09-05
- 內容:
- 0 0 14環境保護 0 0 0 0 0 0 15其他支出 0 0 0 0 0 0 債務利息 經濟性分類 職能別分類 土地租金支 出 受僱人員 報酬 商品及勞務 購買支出 經 常 經 常 移 轉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行政院農業委 資 本 移 轉 對政府對國外對營業基金
-
4.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87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
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 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 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 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 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 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管理 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 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 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 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 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 受處罰者,
-
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 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
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 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 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 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 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 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管理 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 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 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 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 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 受處罰者,
-
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 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 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 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 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 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管理 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 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 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 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 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 受處罰者,
-
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 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 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 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 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 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管理 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 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 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 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 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 受處罰者,
-
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 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得將文書付與有辨 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 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 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 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 達處所,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 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 織之故意、過失。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 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 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