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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四十九條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 發生營運困難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得予以協處。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 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 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予以展延, 或予以利息之減免。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於其復 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 金融機構之貸款,其貸款之利息,於 週轉金最長一年、由相關信用保 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信用保證成數 為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 災企業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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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四條之八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 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紓困。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 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 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得予以展延。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於其復 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 金融機構之貸款,信用保證成數 為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 災企業計收。 前二項補貼範圍及作業程序,由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之八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紓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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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送保 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 前二項補貼範圍及作業程序,由 中央執行機關定之。 前項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送保 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 前二項補貼範圍及作業程序,由 中央執行機關定之。前項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前二項補貼範圍及作業程序,由中央執行機關定之。前項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前二項補貼範圍及作業程序,由中央執行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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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四條之八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 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紓困。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 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 本金及利息之償還得予以展延。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於其復工 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 機構之貸款,其貸款之利息,於週轉金 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之範圍 內,由相關信用保證 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信用保證成數為九 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 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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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四條之八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 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紓困。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 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 本金及利息之償還得予以展延。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於其復工 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 機構之貸款,其貸款之利息,於週轉金 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之範圍 內,由相關信用保證 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信用保證成數為九 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 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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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四條之八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 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紓困。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 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 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得予以展 延。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於其 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 向金融機構之貸款,其貸款之利息, 於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 長三年之範圍內,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信用保證 成數為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 免向受災企業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