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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受委託 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 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 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 害賠償責任。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 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 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 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 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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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受委託管理 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 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 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 任。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 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 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 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 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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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受 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 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 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 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 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 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 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 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