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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鄰近之交通設施、 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 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 相互配合者。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於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 保安、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 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 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之正常功能,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正常功能行使,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性質相同或具有高度相容性,且未變更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及未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者,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或公用設備。 前項以外之變更事項,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電力、電信及垃圾處 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 相互配合者。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或公用設備。 前項以外之變更事項,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電力、電信及垃圾處 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 相互配合者。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或公用設備。 前項以外之變更事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鄰近之交通設施、 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 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 相互配合者。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於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 保安、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 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 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之正常功能,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5.
    題:
    水土保持單元叢書系列【出版年份108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060204 9 特種學校 060205 9 醫療保健 0603 醫療保健 060300 9 社會福利建設 0604 社會福利設施 060400 10 公用設備 0605 氣象 060501 11 電力 060502 11 瓦斯 060503 11 自來水 060504 11 加油站 060505 11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鄰近之交通設施、 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 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 相互配合者。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於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保安、 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礙原核 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公共設 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正常 功能,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鄰近之交通設施、 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 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 務能相互配合者。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 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 務設施。於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 保安、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 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 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之正常功能,得準用前項規定辦 理。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電信及垃圾處 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 相互配合者。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 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之正常功能行使,得準用前項規定 辦理。認定性質相同或具 有高度相容性,且未變更主要公共設 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及未 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者,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