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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體每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 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 60%,即享有免稅資格;即使未達此標準, 主管機關仍多核發同意函予以展延4年, 投資股票成為集團控股機構,或未積極從 事創設目的活動等不符公益目的濫用免稅 資格之情事,財政部已於107年1月18日預 告修正免稅標準第2 條規定,未來將規範 機關或團體與其捐贈人或其關係人不得 截至107年底止,行政院尚未核定發布,導 致部分團體濫用免稅資格之情形繼續惡 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