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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七) 經核定之企業營運總部及 其相關設施。 (十八) 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 :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 以上,且其區位、面積、設 置內容及公共設施, (十七) 經核定之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 (十八) 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以上,且其區位、面積、設置內容及公共設施,經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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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七) 經核定之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 (十八) 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景觀維護及其他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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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擴大企業營運總部。 前項第三款情形,興辦工業人應 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 (十七) 經核定之企業營運總部及 372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其相關設施。 四、擴大企業營運總部。 前項第三款情形,興辦工業人應 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 作為綠地, (十七) 經核定之企業營運總部及 372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其相關設施。 四、擴大企業營運總部。 前項第三款情形,興辦工業人應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