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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六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主辦人員、 主管核發獎牌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 關規定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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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承辦人員及主管人 員辦理查驗或發放作業表現良好者,得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酌予獎勵。明定辦理相關作業表現 良好,其承辦人及主管人員得依公務 人員考績法給予獎勵。原發放要點 第十點 發放機關辦理查驗或發放 作業表現良好之承辦人員及主管 人員,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給予獎 勵。 第二十條 發放機關承辦人員及主管人員辦理查驗 或發放作業表現良好者,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相關規定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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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2
- 內容:
- 本署應依申訴處理委員會之建議, 視情節輕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對申訴之相對人 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經證明申訴之事實為虛偽者,性別平等及性騷擾事 件經調查屬實,本署 應依申訴處理委員會 之建議,視情節輕 重,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對申訴之相對人 為適當之懲處或處 理;性別平等及性騷擾事 件經調查屬實,本局 應依申訴處理委員會 之建議,視情節輕 重,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對申訴之相對人 為適當之懲處或處 理;經證明申訴之事 實為虛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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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主辦人員、 主管核發獎牌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 關規定予以敘獎。 第六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主辦人員、主管核發獎牌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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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主辦人員、 主管核發獎牌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 關規定予以敘獎。 第六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主辦人員、主管核發獎牌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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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對其主辦人員、 主管核發獎牌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 關規定予以敘獎。 第七條 經考評為丙等之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對其主辦人員、 主管核發獎牌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 關規定予以敘獎。第六條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主辦人員、主管核發獎牌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敘獎。第六條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主辦人員、主管核發獎牌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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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 六 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對其主辦人員、主管核發獎牌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 關規定予以敘獎。 第 六 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主辦人員、主管核發獎牌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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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主辦人員、 主管核發獎牌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 關規定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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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主辦人員、 主管核發獎牌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 關規定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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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主辦人 員、主管核發獎牌或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相關規定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