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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因中央省庁等改革関係法施行法101條修改而 修改 第六條 中文 砂防設施,係為保全其他都道府縣之利益所必要、或其利害 關係不限於單一都道府縣、說明與學說介紹 因中央省庁等改革関係法施行法101條修改而 修改 第二十七條 中文 砂防設施所生之收入,歸都道府縣所有;但都道府縣得將該 收入,支付給國土交通大臣所指定之土地所有人,說明與學說介紹 因中央省庁等改革関係法施行法101條修改而 修改 第二十八條 中文 砂防設施廢止公用後,都道府縣知事得將其交付予該防砂設 施所在土地或森林之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