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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土砂災害防止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第三條 中文 國土交通大臣應訂定可用來推動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的 基本方針(以下稱為「 第二十九條 中文 國土交通大臣認為有前條第一項政令所定狀況,需進行該當 土砂災害發生原因自然現象緊急調查,且有政令規定之需特 別高度專門知識與技術時, 第三十五條 中文 國土交通大臣認為土砂災害已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在認 定為防止或減輕土砂災害且緊急必要情形下, 第三十六條 中文 國土交通大臣除了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事項之外,應提 供都道府縣及市町村必要之建議、情報及其他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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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第十一條 中文 國土交通大臣依本法第二條所指定之土地,得依敕令之規 定,土地所有人之權利義務及收入等 第十二條 中文 國土交通大臣依本法第二條所指定之土地,其巡查監督、砂 防設施之管理維護,革関係法施行法101條修改而 修改 第二十四條 中文 國土交通大臣依本法第二條所指定之土地所有人或關係 人,其ノ補助機関タル職員 ヲ置クヘシ 第三十二條 中文 國土交通大臣就防砂相關行政業務,得給予自治團體行政機 第四十八條 中文 國土交通大臣指定土地上之既有防砂設施之管理,除以敕令 定有特別規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