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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13
- 內容: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 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一級機關。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一級機關。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一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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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第三項補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第四章 監督及管理(違規農業使用之處理)第二十二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或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第十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前項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第三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效前,已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核定尚未完工之水土保持計畫,得依原核定計畫繼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