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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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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題: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11 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5 條第 5 項、第 11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改由「農業部」管轄 
  • 72.
    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項、第 3  項、第 30  條第 2  項、第 34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 73.
    題: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第 10 條序文、第 6  款、第 11 條第 1  項、第 12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 74.
    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條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6 條第 5 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課(科)長 首長 本表審查項目之審查單位得依府內權責分工調整並於函送農委會備查後使用。
  • 75.
    題: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市)政府首長召集農業、地政(或都計)、環保、建管、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就前項規定申報文件,依權責主管項目審查(審查表如附表二),申報文件如需補正,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規定一定期限要求申報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繼續辦理審查作業。
  • 76.
    題:
    土石流潛勢溪流劃設作業流程與方法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3-10-25
    容:
    初步研判可能為其他災害類型時,則通知相關權責單位進行處置。 (5) 現地具溪谷地形及有保全住戶, 初步研判可能為其他災害類型時,則將通知相關權責單位進行處置。 (7) 現地具溪谷地形及有保全住戶,並無土石流歷史災害資料,並依據審查會結論以及行政程 序辦理公開作業,以利土石流災害權責單位進行災害管理,其流程如圖4.毋須新增為土石流潛勢 溪流者,則資料亦存放資料庫中,並移請相關權責單位處置。
  • 77.
    題:
    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 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20
    容:
    各項災後復 原重建措施,並由各相 關機關(單位、團體)依 權責繼續辦理。 陳報本會;各項災後復 原重建措施,並由各相 關機關(單位、團體)依 權責繼續辦理。並應詳實記錄應變中 心開設期間相關處置措施,由秘書幕僚單位彙整完整 報告陳報本部;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並由各相關 機關(單位、團體)依權責繼續辦理。
  • 78.
    題:
    修正「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18
    容:
    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改制更名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水土保持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 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管轄;爰配合機關名稱及簡稱變更,擬 具「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 79.
    題:
    113年度創新研究計畫公開徵求公告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4
    容:
    原則不得編列,如確有需要,應報 經權責機關同意後辦理。 三二-○○建築及 設備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 所需房屋與其他建築 及其附著物、水電設 備等施工及購置費用 屬之。
  • 80.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修正為「農業部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並修正全部規定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3
    容:
    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有下列情事之一,本 部應通知各權責機關啟動本作業程序: (一)達本部各災害規模及通以下簡稱勘災小 組),其成員如下: (一)權責機關代表:本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 五、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之權責機關,負責 災害勘查作業之執行及報告撰寫,其分工如下: 相關權責分工如有爭議無法釐清,將由本部報請行 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協調處理。 各權責機關可自訂相關勘查規定辦理現勘作業,無 者可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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