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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
- 標題:
-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4
- 內容:
- 但於山坡地得降低至二點五公尺以上。三、農路之養護權責劃分如下:(一)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事項:1.但於山 坡地得降低至二點五 公尺以上。 二、本要點所稱農路,係指 農產及生產資材運輸, 路寬在六公尺以下,三 公尺以上(山坡地得視 需要降低至二‧五公 尺)未依公路法管理且 由本會輔建或改善之 農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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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02
- 內容:
- 三、申請本局電腦數化資料種類以坡地土壤圖、土地利用現況圖、農路圖、土石流潛勢溪流圖及崩塌地圖為限,其格式為Arc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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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要求承辦監造技師(水土保持義務人)至「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填列設施自主檢查表回報自主檢查結果。保持申報書之審核及監督管理,應副知本署並登錄本署「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列管追蹤。要求承辦監造技師(水土保持義務人)至「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填列設施自主檢查表回報自主檢查結果。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審核及監督管理,應副知本署並登錄本署「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列管追蹤。上之豪雨特報時,要求 承辦監造技師(水土保 持義務人)至「山坡地 管理資訊系統」填列設 施自主檢查表回報自主 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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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1
- 內容:
- 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查報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通報處理工作,使各縣(市)政府掌握機先,迅速處理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特訂定協助查報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山坡地,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三、本要點之通報單位為本局所屬各分局(以對簡稱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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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4-08
- 內容:
- 一、本要點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五)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者。(六)位於水庫集水區範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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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
- 標題: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8-06
- 內容:
- 條(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原則如下:一、應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查定結果合理利用,不得超限利 條(修建鐵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輸水溝渠,應充分掌握沿線之地質、8 條(開發建築用地)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應避免大規模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軍事訓練場)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軍事訓練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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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
- 標題: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2-10
- 內容:
- 二、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採取土石:為百分之三十。三、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建鐵路、公路、溝渠或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為百分之二十。四、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為百分之三十。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高爾夫球場、堆積土石或處理廢棄物:為百分之四十。六、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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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一般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宜農宜牧山坡地之界定)第七條 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宜農、宜牧山坡地,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訂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所查定之宜農牧地。(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種類)第八條 (刪除)(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核程序)第九條 (刪除)(保護帶劃定及變更程序)第二十三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內經劃定為保護帶,其屬山坡地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主動向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後,造冊轉請地政主管機關依規定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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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三、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山坡地農牧使用應配合事項)第十條 宜農、宜牧山坡地作農牧使用時,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配合集水區治理計畫或農牧發展區之開發計畫,由其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非農業使用之水土保持計畫 (一) )第十二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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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依據)第一條 本細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山坡地範圍公告)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公告,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於公告後,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方法、完成期限,送達於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水土保持完成期限)第六條 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其完成期限如下:一、四、非農業使用之山坡地: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所核定之施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