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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02
- 內容:
- 三、申請本局電腦數化資料種類以坡地土壤圖、土地利用現況圖、農路圖、土石流潛勢溪流圖及崩塌地圖為限,其格式為Arc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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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事務所名稱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技師證書字號 技執字第○○○○號 實施地點土地標示 ○○縣(市) ○○鄉(鎮、市、區) ○○ 段○○ 小段 ○○地號 編 號 項 目 字 弄 號 樓之 承 辦 技 師 姓 名 ○ ○ ○ 事務所名稱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技師證書字號 技執字第○○○○號 實施地點土地標示 ○○縣(市) ○○鄉(鎮、市、區) ○○ 段○○ 小段 ○○地號 編 號 項 目 字 數 備 註 1 封面 79 2 內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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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1
- 內容:
- 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三、本要點之通報單位為本局所屬各分局(以對簡稱各分局)案件編號 GPS座標X: (TW97)Y: 土 地 標 示 山 坡 地 類 別 年 月 日 案件編號 GPS 座標 X: (TW97)Y: 土 地 標 示 山 坡 地 類 別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面 積月 日 案件編號 GPS座標X: (TW97)Y: 土 地 標 示 山 坡 地 類 別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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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4-08
- 內容:
- 二、公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定有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或自然保育,依法劃定公告之河川區域內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十一)河川上游周圍土地及尚未公告河川區域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或堤防預定線,經水利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三、位於地下水管制區內公有土地放領,有無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情形之認定作業,由認定機關通知公有土地承租人限期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現場調查認定之:(一)該土地內無水井者,由承租人開立不違法鑿井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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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
- 標題: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8-06
- 內容:
- 利用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原則如下:一、應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查定結果合理利用,應充分掌握沿線之地質、地形、土壤、土地利用及自然生態環境現況。借、棄方地點及範圍之選定,應防止崩塌、侵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護鄰近土地。沙漠、沙灘、沙丘地或風衝地帶之治理,應加強防風定砂及災害防護。第 14 條(其他土地開發利用)其他土地開發利用,為維護水土資源、防治災害,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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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
- 標題:
-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3-25
- 內容:
- 但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為配合實務作業,並有效保護土地資源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有納 入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及其影響範圍之必要,增訂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及其 影響範圍,有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區,另為善用土地資源,定明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廢止,得就「一 部」或「全部」廢止之,爰修正本準則第四條、實務上 亦有劃定為特定水 土保持區需求,以 保護土地資源及民 眾生命、財產安全, 爰第二項第二款增 列「大規模崩塌潛 勢區及其影響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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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訂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所查定之宜農牧地。三、土地利用現況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四、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包括環境地質、土壤、生態、氣象、水文、土地權屬及其管理機關。五、水土保持整體規劃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四、前款各宗土地之地號、面積、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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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一) 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水土保持區內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地。(水土保持義務人)第四條 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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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四、土地發生崩塌或土石流失。五、損害田地、房舍、道路、橋樑安全。六、直轄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者,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為限。前項查定,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宜林地水土保持)第十三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查定之宜林地,其已墾殖者,仍應實施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四、區域內土地能積極實施適當水土保持處理,推行機械化經營與公共設施興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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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第三條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分級查定基準規定如下: 一、坡度:指一筆土地之平均傾斜比,以百分比表示之,其分級如下:(一)一級坡:坡度百分之五以下。 二、土壤有效深度:指從土地表面至有礙植物根系伸展之土層深度,以公分表示之,其分級如下:(一)甚深層:超過九十公分。 三、土壤沖蝕程度:依土地表面所呈現之沖蝕徵狀決定之,其分級如下:(一)輕微:沖蝕溝寬度未滿三十公分且深度未滿十五公分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