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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 標題:
-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5-31
- 內容:
- 二、最近六個月內住宅及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影本。四、土地及建築物為共有者,應另檢附符合民法規定之使用同意文件。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申請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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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4-22
- 內容:
- (3)涉及測量誤差、土地使用同意書調整或誤植座標等變更事項,由各分局依實核定後, 設施涉及土地使用者,應檢附地籍謄本、地籍圖謄本 作為實勘時設施使用地點之佐證。設施涉及土地使用者,應檢附地籍謄本、地籍圖謄本作為實勘時設施使用地點之佐證。 土地須無償提供使用。 土地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簽名) 總經費(千元) 補助款 註﹕所列項目及數量為勘查時概估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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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31
- 內容:
- 應召開社區居民會議,邀請社區居民、土地所有權人、在地組織或團體及鄉(鎮、市、區)與面積、人文資源調查、自然環境資源調查及土地利用之農村社區生活現況。(七)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構想:應敘明功能分區名稱及公共設施概略配置位置,並繪製公共設施位置示意圖。七、配置公共設施構想應符合土地分區之規劃。八、後續維護管理計畫完善。二、各項公共設施於施作前,應依規定完成土地變更編定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容許使用之核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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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定義如下:一、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擬訂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土地活化管理之區域。第四條 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構想、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前項補助,不含土地取得費用。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予以補助;主管機關就實施農村再生計畫之地區,得依土地使用性質與農村再生計畫,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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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1-31
- 內容:
- 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為辦理直轄市以外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以下簡稱查定工作)本查定工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辦理,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為限,並採整筆土地辦理及查定以一次為原則。辦理查定工作前,應審查土地是否供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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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規劃地區選定原則:(一)需辦理土地活化或未來有劃入農村再生發展需求之地區。 現況概述 (詳註一說明) 是否需土 地活化或 劃入農村 再生發展 區 是否已提 農村再生 計畫構想人口數、戶數、產業文化特色、自然景觀、農宅、土地使用及過去相關單位曾投資建設概 況等予以簡述說明。公頃) 現況概述 (詳註一說明) 是否需土地活化或劃入農村再生發展區 是否已提農村再生計畫構想地區 是否為本局輔導之人培地區戶數、產業文化特色、自然景觀、農宅、土地使用及過去相關單位曾投資建設概況等予以簡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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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七)。4. 申請單位之設立核准文件影本及其它相關附件。 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七)。十、審查方式:(一)審查組織:1. 初審:由本局所屬各分局組成初審小組,(三)重點區已有明確構想且土地無虞者。(四)已提出農村再生計畫構想具體可行者。(3) 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但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限。4.擬辦理之工程內容(如涼亭、公廁及停車場…等)須考量能否符合土地容許使用及建築相關法規申辦,若無法符合法規者請勿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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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 標題: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完成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課程、社區整體發展構想(含構想圖)、土地分區及設施規劃(初步構想及示意圖)。檢核點:完成僱工購料或活 化活動實作課程、社區整體 發展構想(含構想圖)、土地 分區及設施規劃(初步構想 及示意圖)。檢核點:完成僱工購料或活 化活動實作課程、社區整體 發展構想(含構想圖)、土地 分區及設施規劃(初步構想 及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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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興建臨時通路或設施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或縣(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狀。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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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為救災及重建需要臨時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或縣(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狀。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