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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依本計畫核發造林獎勵金之超限利用山坡地合法變更為宜農牧地,經申請人切結願意繼續造林,且經檢查合格者,得依五(一)、(二)規定繼續核發造林獎勵金。依本計畫核發造林獎勵金之超限利用山坡地合法變更為宜農牧地,經申請人切結願意繼續造林,且經檢查合格者,得 依五(一)、(二)規定繼續核發造林獎勵金。 九、依本計畫核發造林獎勵金之超限利用山坡地合法變更為宜農牧地,經申請人切結願意繼續造林,且經檢查合格者,得依五(一)、(二)規定繼續核發造林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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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5
- 內容:
- 四、識別證遺失時,應簽請補發,補發識別證之工本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五、考勤管理 (一)依規定辦公時間到勤、於進出時各刷卡一次。 四、識別證遺失時,應簽請補發, 補發識別證之工本費由申請 人自行負擔。 四、識別證遺失時,應簽請補發, 補發識別證之工本費180元 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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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01
- 內容:
- 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之申請案件,其准駁決 定期間自申請人補正或期限屆滿之日重行起算。依前點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之申請案件,其准駁決 定期間自申請人補正或期限屆滿之日重行起算。依前點第二項通 知限期補正之申請案 件,其准駁決定期間自 申請人補正或期限屆 滿之日重行起算。依前點第二項通 知限期補正之申請案 件,其准駁決定期間自 申請人補正或期限屆 滿之日重行起算。依前點第二項通 知限期補正之申請案 件,其准駁決定期間自 申請人補正或期限屆 滿之日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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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31
- 內容:
- 提案計畫書附件3 農村再生設施施作申請書 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申請於 縣( 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日後因土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此致 ○○○○○○○(執行單位)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聯絡住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林羿均 規範修正總說明 「 提案計畫書附件3 農村再生設施施作申請書 一、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申請於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號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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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30
- 內容:
- 製發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 秘書室、申請人自公證之日起扣繳房租津貼秘書室、人事室依借用排序,公開由借用人擇定後核配秘書室、申請人接獲通知15日內辦理簽約公證事宜並遷入 秘書室、申請人是 否 借用人應先填具申請單及積點 表,並檢附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 件影本,月日 申請宿舍 種類 □單房間職務宿 舍□多房間職務宿 舍申請人 姓名 出生 日期 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職稱 俸給 點(民國年月日 民國年月日 民國年月日 民國年月日 申請人具結聲明 本人具結本人及配偶絕無「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職務宿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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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25
- 內容:
- 六、申請人至本署閱覽時, 受理單位業務承辦 人應收驗其核准通 知書及身分證明文 件; 六、申請人至本局閱覽時, 受理單位業務承辦 人應收驗其核准通 知書及身分證明文 件; 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 住(居)所、聯絡電話 ※申請人 ※地址: ※電話:(H) (O) ※e-mail: 代理人 與申請人之關係 ( ) 地址: 電話: (H) (O)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名稱: 地址: (管理人或代表人資料請填於上項申請人欄位) 序號 請先查詢檔案目錄後填入 申請項目(可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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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8-24
- 內容:
- 場地使用後之清潔維護工作由申請人負責,垃圾不得留置於本署場地內。 本署提供場地借用,因可歸責於借用人致發生設備、器具或設施遺失、損毀,申請人須負全額賠償責任。 活動期間,申請人應負責參加活動人員之安全。 其他事項應依照「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場地借用管理要點」辦理。立即停止使用,且不要求退還所繳之費用,並接受有關機關取締處理,如有發生違法行為,申請人並願負連帶責任,絕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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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23
- 內容:
- 十、資料申請程序依申請人區分 為: (一)一般民眾 1. 開放資料:逕於政府資料開受到使用管制,或外單位提 十、資料申請程序依申請人區分 為: (一)一般民眾 1. 十、 資料申請程序依申請人區分為: (一) 一般民眾 1. 開放資料:逕於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下載。____________ 同意遵守以下條款: 一、 申請人應依申請目的使用前開資料,不得移作申請目的以外之 使用,且應由專人保管, 二、 非經提供機關書面許可,申請人不得自行複製或交付他人使用, 亦不得以附加或改良資料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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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22
- 內容:
- 姓名 申請地籍謄本案由(含文號) 土地地段號 申請筆數 申請人 申請單 位主管 備註:申請單由各單位使用人留存。 年 月 單位 職稱 姓名 申請地籍謄本案由(含文號) 土地地段號 申請筆數 申請人 申請單 位主管 備註:申請單由各單位使用人留存。 年 月 單位 職稱 姓名 申請地籍謄本案由(含文號) 土地地段號 申請筆數 申請人 申請單 位主管 備註:申請單由各單位使用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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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17
- 內容:
- 申請受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受理機關)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1)農民: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農業企業機構:但土地為申請人所有,免附。 4.同意施作書件(附件二): (1)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免附。 (2)土地為申請人承租(領)或非單獨所有,應檢附該筆土地全體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施作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