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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12-23
- 內容:
- 性別平權人士及其他需支援護送者等弱勢族群或代表(以下簡稱弱勢族群)參加或納入其意見。(4) 高風險災害潛勢地區需研擬預防性疏散避難機制,其啟動標準及時機,建立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保全住戶與緊急聯絡人名冊(含弱勢族群),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市)政府協助鄉(鎮、市、區)公所考量交通特性及弱勢族群之特殊需求完成避難收容處所之相關設施及生活物資準備,內容包含糧食、 協助弱勢族群疏散至避難收容處所。5. 強制疏散:強制疏散警戒區域內不肯疏散之民眾,並送至避難收容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