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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03
- 內容:
- 以下簡稱本局)輔助縣市政府(含受託單位)辦理之工程,其工程款由本局負擔部分(含工程費及管理費)應透過會計、出納程序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並依照有關規定核實支付。(二)工程費以每一工程為單位,於工程第一次估驗付款後,將本局負擔款支出憑證連同合約書或保留合約書暨有關文件(例如:估驗單等)彙送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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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6-08
- 內容:
- 工程費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使用混凝土量在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均應作混凝土體之鑽心取樣及抗壓試驗;其餘工程以計畫別工程件數為計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