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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罰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09400016841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執行法 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國民 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2條09400091981號令修正公布 第17、19條條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 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 用之。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 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 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 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移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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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玖、其他法規 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資料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罰法 275 行政罰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 字第09400016841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282 行政執行法 行政執行法 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國民政094000919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7、19條條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上金錢給付義 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 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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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標題:
- 採購稽查小組稽查紀錄
- 資料來源:
- 行政透明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28 招標 階段上開徵詢聘任委員同意函中, 引述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 則第14條規定,對照依工程會 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937號令修正條文:「本 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一、 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 親等』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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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30
- 內容:
- (修正條 文第一條) 二、 配合災害防救法修正,增列大規模崩塌災害之定義。(修正條文第 二條)。 三、 新增本標準之適用對象及救助定義。 (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 增修死亡救助、失蹤救助、重傷救助及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等規 定,以利實務執行。(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 配合災害防救法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 害」及實務運作需求,修正相關用語及增列領取救助金後, (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六、 修正本標準發布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條)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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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30
- 內容: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 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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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2-10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程(修正條文第七條)二、刪除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核權責,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四、將現行防汛期間之加強管理措施,改以電子化管理並納入規範。(修 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五、水土保持施工期間之檢查不合格者,本即應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 條規定裁處及限期改正,(修正條文 第二十六條)六、增訂施工期限展延須考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期限,並應 檢附效期超過預定完工期限之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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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9-05-16
- 內容:
- 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 三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 之地貌改變,指其開發 行為逾水土保持計畫審 核監督辦法第三條所定 種類及規模,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 7059 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指其開發行為逾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所定種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 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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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31
- 內容:
-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二、 將現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現場實地勘查事項,改由為直轄市、(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農村再生 總體計畫,並將農村社 區所提年度農村再生 執行需求經初審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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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刪除未涉及物權性質之註記規定,另以土地參考資訊檔方式辦理。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配合都市計畫法,新增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文 字, (修正條文第四 條) 四、 新增跨河建造物,因災受損致須拆除重建之處置方式。(修正條文 第六條) 五、 新增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其他使用行為之 處置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 新增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 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於道路之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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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增列各級政府為救災及重建須臨時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配合都市計畫法,新增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文字,(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 配合災害防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擴大適用災害範圍,不限於天然災 害,以及「(修正條文第五 條至第七條及第十條) 五、 考量大規模崩塌災害有可能導致地層移動,致土地界址與地籍圖經 界線偏移,(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 六、 新增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 滅登記之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