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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 標題:
-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4
- 內容:
- 注意檢查橋涵墩、台基礎、翼牆及引道駁坎,有損壞凹陷應設法填實補強。注意檢查橋涵 墩、台基礎、翼牆 及引道駁坎,有 損壞凹陷應設法 填實補強。注意檢查橋涵 墩、台基礎、翼牆 及引道駁坎,如 有損壞凹陷應設 法填實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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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6-08
- 內容:
- 工程費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使用混凝土量在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均應作混凝土體之鑽心取樣及抗壓試驗;其餘工程以計畫別工程件數為計算基礎,其鑽心取樣件數不得少於所執行工程件數之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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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 標題: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8-06
- 內容:
- 在地質條件比較複雜,或有潛在基礎沉陷與滑動地區,應利用鑽孔裝設沉陷觀測儀、觀測地滑用應變計之套管,植生前期作業係指邊坡播種或栽植植物前,所做之基礎安定設施及其相關作業,俾造成適合植物生長、排水設施避免設置在填土區上,否則應加強基礎之處理。五、排水設施縱坡度較大而有滑動之虞者,應設置止滑榫或截水牆。防砂壩之作用力包括壩體自重、水壓力、土砂壓力、基礎承載力、上揚力及地震力等。土壩壩體之施工及基礎之處理應避免滲漏及管湧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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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 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 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 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 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 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 條規定之限制。作為原住民保留 地管理及經濟建設之 用,爰諸多原鄉地區係 高度仰賴本項財源之挹 注,以推動原鄉之基礎 建設、經濟民生、產業 發展、原住民保留地管 理、整體行政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