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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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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71.
    題:
    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研提及審核原則(停止適用106.1.6)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4-02-10
    容:
    各農田 水利會 (聯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監事之私法人 (4)□補助 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補)助之團體 ,請說明依據: (□補助政府機關 (3)□補助農(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監事之私法人 (4)□補助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補)助之團體,請說明依據:
  • 472.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9-21
    容:
    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建設,執行機關應先取得上開法人或機構之同意。十一、由本署暨所屬分署委託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興建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完工後依第九點規定辦理產籍登記,該設施之修繕、巡查等工作,以業務委託由該興建之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負責。十二、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應於發包前,由認養單位填具該設施之農村再生相關公關公共設施建 設,執行機關應 先取得上開法人 行機關向該土 地管理機關取 得同意文件 後,農村再生相關公 共設施建設,執 行機關應先取得 上開法人或機構 之同意。
  • 473.
    題: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7-20
    容:
    條第一項所稱在地組織及團體,指當地基層農會、區漁會、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前項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其會址應設於農村社區範圍內達半年以上。
  • 474.
    題: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5-31
    容:
    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個別宅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最近六個月內住宅及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影本。
  • 475.
    題: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106.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4-22
    容:
    另分局得委託相關機關或公法人辦理。(二)社區辦理:計畫經費屬補助款,採僱工購料方式等諸如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化、生態保育,由提案社區組織或團體執行。九、其他注意事項:(一)分局委託公法人辦理時,準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 476.
    題:
    加速農村再生短期促進就業作業原則(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31
    容:
    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形,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 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但有 特殊情形,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 下列人員不建議進用: 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 下列人員不建議進用: 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
  • 477.
    題:
    農村再生活化及體驗活動補助研提注意事項(100.5.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1-23
    容:
    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監事之私 法人及其他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補)助之民間團體。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政府出資之私法人及其他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補)助之民間團體 chunch 附件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監事之私 法人 及其他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補)助之民間團體。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政府出資之私法人及其他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補)助之民間團體 (活動名稱)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監事之私法人,申請補助及其他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補)助之案件,
  • 478.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含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8-31
    容:
    執業執照等影本;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應檢附技師證書影本。名稱: (二)水土保持義務人: 自然人姓名: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法人或團體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住址:水土保持義務人: 自然人姓名: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法人或團體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 479.
    題: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2-15
    容:
    (三)農民團體或法人:應經理事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如屬公共設施貸款,應將工程預算書附審。
  • 480.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託服務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9-27
    容: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二)專業服務類:公私立大專院校、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性服務之法人。(三)資訊服務類:公私立大專院校、政府登記合格之電腦或資訊相關之公司或機構及依法令得提供資訊性服務之法人。政府登記合格之長期照顧服務業或社會福利服務相關之公司或機構及依法令得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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