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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 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 開。由本會邀請相關機關 (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 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 開。應予彙整分析,由本會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應予彙整分析,由本會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 3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 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 開。為辦理土石流潛勢溪流 之新增及調整等工作,並更新土石 流災害潛勢資料庫,做為各級政府 及民眾進行土石流防災相關工作之 基礎資料,特訂定本要點。勢溪流劃設作業主要目的為辦理 土石流潛勢溪流新增及調整等工作,並更新土 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庫,不但可提供相關單位之 規劃治理參考外,亦可提供地方政府對於土石然後依據審查結果修正相關圖資及 更新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庫,並依行政程 序辦理公開。
  • 3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 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 開。為辦理土石流潛勢溪流 之新增及調整等工作,並更新土石 流災害潛勢資料庫,作為各級政府 及民眾進行土石流防災相關工作之 基礎資料,特訂定本要點。設作業主要目的為辦理 土石流潛勢溪流新增及調整等工作,並建置與 更 新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庫,除可供相關單位 規劃治理參考,亦可提供地方政府對於土石流 潛勢溪流資料進行自 於依據審查結果修正相關圖資及更新土石流災 害潛勢資料庫後,並依行政程序辦理公開。
  • 3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 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 並依法公開。為辦理土石流潛勢溪 流之新增及調整等工作,並更新土 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庫,作為各級政 府及民眾進行土石流防災相關工作 之基礎資料,特訂定本要點。設作業主要目的為辦理 土石流潛勢溪流新增及調整等工作,並建置與 更 新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庫,除可供相關單 位規劃治理參考,亦可提供地方政府對於土石 流潛勢溪流資料進行自 於依據審查結果修正相關圖資及更新土石流災 害潛勢資料庫後,並依行政程序辦理公開。
  • 35.
    題:
    預告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30
    容:
    由本會 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 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及大規 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 更新並依法公開於主管網站。 第五條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 料後,應予彙整分析,由本會 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 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災害潛 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 開。
  • 36.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劃設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3-10-08
    容:
    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之新增及調整等工作,並更新災害潛勢資料庫,作為各級政府及民眾進行防災相關工作之基礎資料,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 勢區之新增及調整等 工作,並更新災害潛勢 資料庫,作為各級政府 及民眾進行防災相關 工作之基礎資料,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 勢區之新增及調整等 工作,並更新災害潛勢 資料庫,作為各級政府 及民眾進行防災相關 工作之基礎資料,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之新增及調整等工作,並更 新災害潛勢資料庫,作為各級政府及民眾進行防災相關工作 之基礎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 37.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16
    容:
    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於主管網站。由本會 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 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及大規 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 更新並依法公開於主管網站。 第五條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 料後,應予彙整分析,由本會 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 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災害潛 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 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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