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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第十九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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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1-23
- 內容:
- 提供本說明書之民間團體,不包括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 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需提供本說明書之民間團體,不包括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政府出資之私法人及其他依法規義務應予捐(提供本說明書之民間團體,不包括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 合會)、 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需提供本說明書之民間團體,不包括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政府出資之私法人及其他依法規義務應予捐( 四、 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