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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3-09-05
- 內容:
- 685 01 履約保證金 121,495,098 02 保固金 62,588,350 03 差額保證金 1,791,600 04 押標金 6,947,000 07 其他 4,822,637 以前年度部分26,差額5,959,909,926元=以前年度支出本期入財產75,455,918元+購建中資產完工轉財產、跨年期工程完 成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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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3-08-16
- 內容:
- 差額 974,499,782元=以前年度支出本期入財產帳50,345,352元+購建中資產完工轉財產、跨年期工程完成93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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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非屬尺寸、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重量、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植栽工程養護期保證金(僅適用於植栽工程驗收合格後給付全部植栽價金之情形)扣除機關一切處理費用後有剩餘者,機關應將該差額給付廠商;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固保證金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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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3-07-14
- 內容:
- 差額 553,316,815元=以前年度支出本期入財產帳10,798,511元+購建中資產完工轉財產、跨年期工程完成545,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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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3-07-14
- 內容:
- 差額 693,079,207元=以前年度支出本期入財產帳16,499,147元+購建中資產完工轉財產、跨年期工程完成 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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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3-02-15
- 內容:
- 21 二、公庫收入(支出)差額解釋表……………………………………… 公庫支出差額解釋表 單位:新臺幣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31日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 公庫列報數(2)差 額 (1)-(2)本機關列報數(1) 科 目 及 代 號累計分配數本月分配數累計分配數本月分配數累計分配數本月分配數 累計數本月數累計數累計數本月數本月數 水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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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2-12-13
- 內容:
- 89 二、公庫收入(支出)差額解釋表………………………………………90 三、銀行(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510306 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 1,968,210ˉ03 ˉ差額保證金 1,968,210 510301 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 615,差額 3,039,622,628元=以前年度支出本期入財產帳72,098,839元+購建中資產完工轉財產、 公庫列報數(2)差 額 (1)-(2)本機關列報數(1) 科 目 及 代 號累計分配數本月分配數累計分配數本月分配數累計分配數本月分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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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2-11-14
- 內容:
- 88 二、公庫收入(支出)差額解釋表………………………………………89 三、銀行(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510306 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 2,127,810ˉ03 ˉ差額保證金 2,127,810 510301 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 1,差額 2,776,751,277元=以前年度支出本期入財產帳72,098,839元+購建中資產完工轉財產、 公庫列報數(2)差 額 (1)-(2)本機關列報數(1) 科 目 及 代 號累計分配數本月分配數累計分配數本月分配數累計分配數本月分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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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2-10-14
- 內容:
- 80 二、銀行(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差額2,589,989,345元=以前年度支出本期入財產帳69,344,694元+購建中資產完工轉財產、跨年期工程完成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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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 差額,由各該政府核發。 第四十七條之一 對於因災害失蹤之 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 發現其屍體者,其致 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 減損之差額。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 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 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 行政處分為之。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 差額。 第三十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