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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10向上斜嵌入兩岸岸壁,且至少五公尺長,若單側壩翼 長度超過20m部分,得採較緩坡度,壩翼斜度宜以1:10向上斜嵌入兩岸岸壁,且至少五公尺長,若單側壩翼 長度超過20m部分,得採較緩坡度,防止侵蝕、沖蝕、抑止土 石流所構築五公尺以上之橫向構造物。 1. 潛壩 為維持河床安定所構築高度在五公尺以下 之橫向構造物。 1.沉砂設施深度以一點五公尺至三點五公尺為宜。但沉砂與滯洪設施垂直 共構,且其設計具合理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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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業經營需要修 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 二‧五公尺以下且長度在一百公 尺以下者。 開挖整地縱、橫斷面剖面圖 (每二十五公尺一處) ,但地 形平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酌予放寬。得要 求提供挖、填方邊坡穩定分析 (邊坡五公尺以下者免) 。 (七) 道路工程:說明道路之配置與設 計, 開採前、後等高線地形對照圖 (等高線間距五公尺) 。 (二) 開發範圍位置圖 (以現況地形 圖表示) 開挖整地縱、橫斷面剖面圖 (每二十五公尺一處) ,但地 形平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酌予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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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 度在二‧五公尺以下且長度在 一百公尺以下者。開挖整地縱、橫斷面剖面 圖(每二十五公尺一處), 但地形平順,經主管機關 同意者,酌予放寬。 得要求提供挖、填方邊坡 穩定分析 (邊坡五公尺以 下者免)。 (七) 道路工程:說明道路之配置 與設計,並檢附:開採前、後等高線地形對照 圖(等高線間距五公尺)。 (二) 開發範圍位置圖 (以現況地 形圖表示)。 開挖整地縱、橫斷面剖面 圖(每二十五公尺一處), 但地形平順,經主管機關 同意者,得酌予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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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標題:
-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溪幅狹窄之溪流,不宜設計較高之防砂壩(超過五公 尺),應採用連續低壩群之設計較經濟。邊坡穩定 道路邊坡應維持適當之挖填坡度,挖方或填方坡面高度超過五公尺者,以 階段式挖填為原則,但經邊坡穩定分析及水理計算安全無虞者或道路主管 機關另有規定者,穩定河床及兩岸崩塌、防止侵蝕、沖蝕、 抑止土石流所構築高度五公尺以上之橫向構造物。至水平距離三十 五至五十公尺範圍內;於溪流沿岸則為兩側水平距離至少五公尺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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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30
- 內容:
- ○五 公頃以上。救助 金之計算以○. ○一公頃為基 數,未達○.○ 一公頃者,不予 計算。○五 公頃以上。救助 金之計算以○. ○一公頃為基 數,未達○.○ 一公頃者,不予 計算。○ 五公頃以上;塭堤 種類及標準第七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修正安遷救助 金之發給規定,以 資明確。○五公頃以 上;塭堤崩塌應 達六立方公尺 以上。救助金之 計算,流失、埋 沒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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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標題:
- 水土保持工程工料分析及計價基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貨車運距:運距在5公里以內者,得以5五公里為基本價,超出5五公里以上者以(0.6L+20)公里計價。式中(L)為實際公里數。 限於五公里以下或貨車不能通行路段為原則。 二級路面 T/㎞ 11.限於五公里以下或貨車不能通行 路段為原則。 二級路面 T/㎞ 11. 限於五公里以下或貨車不能通行路段為原則。 二級路面 T /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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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標題:
-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20-05-07
- 內容:
- 貨車運距:運距在5公里以內者,得以5五公里為基本價,超出 5五公里以上者以(0.6L+20)公里計價。式中(L)為實際公里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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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標題:
-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9-05-20
- 內容:
- 貨車運距:運距在5公里以內者,得以5五公里為基本價,超出 5五公里以上者以(0.6L+20)公里計價。式中(L)為實際公里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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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開挖整地縱、橫斷面剖面圖(每二十五公尺一處),但地形平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酌予放寬。得要求提供挖、填方邊坡穩定分析(邊坡五公尺以下者免)。 (七)開發期間之防災措施:應敘明基地整地期間至營運前及營運期間開挖整地縱、橫斷面剖面圖(每二十五公尺一處),但地形平順,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酌予放寬。得要求提供挖、填方邊坡穩定分析(邊 坡五公尺以下者免)。 (七)開發期間之防災措施:應敘明基地整地期間至營運前及營運得要求提供挖、填方邊坡穩定分析(邊坡五公尺以下者免)。 (七)道路修築期間之防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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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第二十六條 農村再生設施之興建高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核定於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者,不在此限:一、景觀休閒設施之眺望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