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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7-31
- 內容:
- 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之成員外,並依個案性質,由審議小組就該小組學者專家名單中遴聘三至五位組成之。小組除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之成員外,並依 個案性質,由審議小組就該小組學者專家名單中遴聘三 至五位組成之。初審小組除本部農村 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之成 員外,並依個案性質, 由審議小組就該小組學 者專家名單中遴聘三至 五位組成之。初審小組除本會水土 保持局之成員外,並 依個案性質,由審議 小組就該小組學者專 家名單中遴聘三至五 位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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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5-09
- 內容:
- 其餘委員由署長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一)學者專家四至八人。(二)農業部一人。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另邀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或受託提供諮詢意見,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其餘委員由署長 就下列人員選聘(派) 之: (一)學者專家四至八 人。襄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 事務,其餘委員由局長 就下列人員選聘(派) 之: (一)學者專家四至八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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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9-27
- 內容:
- 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組成以專家學者以外三人、專家學者四人,共七人為原則,由機關就具有與委託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應於採購法主管機關(工程會)網路上所列建議名單中遴選,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採購案件性質屬機關內部作業或資訊系統,得免外聘專家學者,各期審查委員均由機關代表派兼,於辦理審查作業會議時,應符合前項規定之出席及決議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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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17
- 內容:
- 第五條 為因應災後重建工作之執行,由農委會組成農村聚落重建督導小組負責督導本項重建工作之執行,並由水保局邀請學者專家、重建區縣(市)政府及農委會相關單位人員,組成農村聚落重建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負責規劃區遴選、規劃報告書圖之審查及農村聚落重建相關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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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11-06
- 內容:
- 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可現場勘查;複審由農委會各業務單位分別組成審查小組,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並分別由各業務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之審查小組負責審查,審查結果簽報農委會主任委員核准後, 十二、考評 (一)為掌握計畫進度,執行期間農委會各主管業務單位得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或委託當地政府機關前往訪視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供參,經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將列為紀錄供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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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2)學者專家、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四至六人。(3)本署一至三人。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署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外聘委員人數(包括學者專家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2)學者專家、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四至六人。 (3)本署一至三人。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署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