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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有關沒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 所使用機具之規定,容有配合檢討之必要,經考量山坡地因其自然條件特殊,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 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 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 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 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 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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