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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03
- 內容:
- 一、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輔助縣市政府(含受託單位)辦理之工程,/ PDF檔 )及「××年度水土保持局輔辦××計畫工程款執行狀況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輔助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辦理各項工程會計處理程序(100.中華民國88年12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會字第882546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會字第1001857787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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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02
- 內容: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資料共享並加強資訊交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電腦數化資料申請使用要點(103.10.中華民國88年12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882529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中華民國92年3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監字第0921841736號函修正發布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企字第0961846395號函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企字第1031870567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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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二十六條之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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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2
- 內容:
-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管理本署及所屬分署公務車輛,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公務車輛管理要點中華民國88年11月2日8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秘字第8804278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7點中華民國93年6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秘字第093184119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7點中華民國106年03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秘字第1061852232號函修正發布第1、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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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1
- 內容: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查報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通報處理工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協助查報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作業要點(106.中華民國88年11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88水保利字第880151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監字第097185150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中華民國106年0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監字第1061857991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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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4-08
- 內容:
- (四)依水土保持法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者。(五)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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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7.
- 標題: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8-06
- 內容:
- 1 條(依據)本規範依水土保持法 (以下簡稱本法) 條(宗旨)本規範之訂定目的,係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建立其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監督、檢查、審查等技術準據,俾供從事水土資源保育、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之依循。第 3 條(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原則)為促進水土資源永續利用,有關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以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單獨或配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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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8.
- 標題:
-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3-25
- 內容:
- 第一條 本準則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前項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一、擬定及實施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盤檢討。擬定廢止計畫或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 第三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之劃定,得參考行政區域、人工構造物及天然地形為界線。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者,其各款所稱須特別保護、風蝕嚴重、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指現況有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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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9.
- 標題: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2-10
- 內容:
- (依據)第一條 本辦法依水土保持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適用範圍及額度)第二條 水土保持保證金 (以下簡稱保證金) 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總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其應繳納之比例額度如下:一、探礦、採礦及其鑿井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為百分之二十。前項水土保持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施工者,其保證金,依核定之各期水土保持計畫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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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0.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第一章 總 則(依據)第一條 本細則依水土保持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應將指定監督管理之範圍予以公告,技師簽證之種類及規模)第四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定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費用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使用行為: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行為,其種類及規模非屬同條第四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