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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 2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但發生重 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 防救。 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 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但發生重 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 防救。 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 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 2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但發生重大災害 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運 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 2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為加速河川疏濬或配合國軍訓練需要,得經由本署商請國防部工兵部隊協助河川疏 濬採取作業。但發生重大災害 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運 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 2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為加速河川疏濬或配合國軍訓練需要,得經由本署商請國防部工兵部隊協助河 川疏濬採取作業。但 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 協助災害防救。 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 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 26.
    題:
    相關適用表單
    資料來源:
    性騷擾防治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申訴時性騷擾行為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 構(以下簡稱所屬單位)或僱用人。並得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 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申訴調查期間: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 月內調查完成; 再申訴: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 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
  • 27.
    題:
    112年度創新研究計畫公開徵求公告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30
    容: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 28.
    題: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三、使作戰部隊、重要軍事設施或主要武器裝備之安全遭受損害。四、不利影響與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交流活動。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所定主管人員,為本機關所屬幕僚主管、機關首長及編階中將以上之部隊主官。
  • 29.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第 6 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軍事單位,指軍事機關(構)、學校及部隊
  • 30.
    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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